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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应急不力可追究刑责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4779   更新时间:2012-5-8  

 

●不许带气球、扁担上车

禁止携带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已折叠好的折叠自行车除外)上车,违者将被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强行上下车;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在电扶梯、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危及他人安全;禁止携带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

此外,禁止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许可,禁止在车站内拍摄电视剧、广告宣传片。

违者将被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运营单位可进行安检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禁止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设施;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以上危险品或者拒不接受检查的乘客,将被责令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不理乘客投诉罚二千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提前向乘客告知。保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

还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且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二千元罚款。

●应减少因施工

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轨道交通建设、维修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交管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组织疏导,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避免或减少因轨道交通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遇故障应妥善组织疏散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妥善组织乘客疏散。

轨道交通因运行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规定退还票款。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视频监控、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应急不力可追究刑责

突发事故发生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救,疏散人群,公布信息,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未制定应急预案,处三万元罚款;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处二十万元罚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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