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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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6-1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将在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同时,条例还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