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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动车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3897   更新时间:2011-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铁路局动车组列车实名制(简称动车实名制)工作管理,确保旅客运输组织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有效证件种类

第二条 自2011年6月1日起,乘坐动车组列车(包括“C”、“D”、“G”字头车次的列车)的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并进站、乘车,但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的儿童除外。

第三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铁路公安部门填发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临时身份证明”)等23种。1.5m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还包括学生证。

第三章 购票与售票

第四条 购票人可以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购买车票,也可以持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替乘车人代购车票。

电话订票仅受理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自助售票机和铁路代售处仅受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购票和取票。

第五条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同一乘车站只能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

第六条 售票窗口必须由系统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识读设备自动读取身份信息。遇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识读设备故障或者使用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时,旅客可到车站窗口办理。售票员应当认真核实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制票前应当提示旅客核实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窗口没有双屏时,售票员应当口述票面身份信息与旅客核对。制票后交付时,旅客当场发现票面身份信息有误时,售票员收回作废、另发新票。旅客未当场核对票面信息,过后提出票面信息与有效证件信息不符的,由铁路公安制证口处理。

第七条 须凭证购买的减价优惠(待)票,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同时,还应出示符合规定的减价优惠(待)凭证,经核实后,方可购票、乘车。学生票按规定核减次数。

第八条 实名制车票办理退票时,需核实票、证(原件)一致性;票、证一致的方予办理。

第九条 通票中转换乘动车组列车时,按实名制售票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第十条为他人代购车票且不能出示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时,应当凭购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乘车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办理乘车人的临时身份证明。铁路公安制证口应当留存购票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

第十一条 京津城际快通卡自2011年6月1日起改为记有持卡人身份电子信息的记名卡,没有记录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快通卡要升级处理后方能使用。

第十二条 实名制车票票面标明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所购车票票面还标明旅客姓名。旅客购票后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十三条 在动车组列车办理客运业务车站售票厅设置铁路公安制证口,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办理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证明信内容必须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购票后丢失有效身份证件的,证明信内容应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明一式两联,载明持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一联为公安留存,一联供旅客购票、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以及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

第十四条 同城车站均实行实名制时,临时身份证明可以通用。

第四章 车站组织

第十五条 旅客应持车票和与票面所载身份信息相符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站乘车。

第十六条 旅客进站乘车时,铁路客运和公安人员对旅客所持车票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票证人不一致或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旅客,不得进站乘车,应到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或者经铁路公安部门核实身份后,方可检票乘车,由此耽误乘车责任由旅客自负。

第十七条 车站应当加强进站通道管理,及时清理站台,严禁无票、无证人员进站上车。

第十八条 车站对实行实名制的列车不发售站台票,应为重点旅客提供进站上车服务。

第十九条 车站应当在所有售票场所通过公告栏、广播、显示屏、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仅办理二代身份证实名制售、取票业务的窗口,如遇二代身份证识读设备故障,无法自动识读时,暂停发售实名制车票,并告知旅客到车站或其它代售点购买,同时立即联系车站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厂家维修或更换二代身份证识读设备。

第六章 其它要求

第二十条 凡接触实名制相关系统、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车票实名制信息,不得擅自存储、复制、外泄,违者依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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