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投资依据 |
成本项目库 |
1.1.2 |
项目编号 |
LXGC2023060215 |
1.1.3 |
招标人 |
名称:西安供电段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生态东快速干道2010号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段
项目联系人:张伟
电话:029-82325096 |
1.1.4 |
代理机构 |
无 |
1.1.5 |
项目名称 |
西安供电段新丰镇II场、VI场钢柱涂漆维护项目 |
1.2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成本
资金落实情况:投资已到位 |
1.3.1 |
招标内容 |
西安供电段新丰镇II场、VI场钢柱涂漆维护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2)满足国家行业企业资格、产品资质要求和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2年具有50万元及以上铁路建筑工程施工或铁路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并无不良反映。(7)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8)国家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附杜绝行贿承诺)。 (9)按本投标公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10)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或西安铁路局限制参与工程投标的;
②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3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③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及西安铁路局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10 |
偏离 |
R不允许
□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按实际情况定或只写见附件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3年 07月06日 18时 00 分(报名截止时间后两天)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 07月07日 15 时 00分 |
2.2.2 |
招标人作出澄清的方式 |
国铁集团采购平台 |
3.1.1 |
(12)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R有,最高投标限价,450000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30个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无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3年 |
3.5.5 |
近年完成的同类服务供货业绩表(新型服务除外)的年份要求 |
近3年 |
3.5.5 |
新型服务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 |
与1.4.1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相对应 |
3.5.7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年份要求 |
近3年 |
3.5.8 |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诉讼、仲裁:近3年 |
3.5.10 |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
无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其他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份 |
3.6.4 |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
1份(单独密封并标明单位名称) |
3.6.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
4.1.3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和投标人全称,须注明“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
2023年 07月07日 15 时00 分前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生态东快速干道2010号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段三楼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3年07月07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西安供电段机关三楼会议室 |
5.2 |
开标程序 |
详见5.2条款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技术、经济等专家比例:不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
技术、经济等专家确定方式:人工选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7.2.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国铁集团采购平台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招标计划批准文件,本招标项目有关服务(下称招标服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招标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招标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采购明细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2)满足国家行业企业资格、产品资质要求和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2年具有50万元及以上铁路建筑工程施工或铁路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并无不良反映。(7)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8)国家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附杜绝行贿承诺)。 (9)按本投标公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10)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5)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包件为单一服务,或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招标服务,或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的;
(7)包件为单一服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服务,委托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该包件投标的,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均无效;
(8)制造商参与该包件投标的,再委托代理商参与投标;
(9)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转包
(1)本招标服务不允许转包。
(2)特殊情况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1.10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明细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递交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在国铁集团采购平台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当面告知投标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在国铁集团采购平台上发布,并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应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回复,确认已收到该通知。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服务报价成本分析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资格证明资料;
(7)投标保证金;
(8)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技术规格书;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包件服务的含税总价;包件合价=∑(数量×单价);包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利润、保险及税费等全部费用。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服务报价表、服务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
(2)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2.3本包件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中标服务费:无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人的投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无
3.5 资格证明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许可和认证”应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3“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运行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3.5.5“近年完成的同类服务供货业绩表(新型服务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型服务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服务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数量及交货期信息)。
3.5.7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具体查询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8“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履约信用证明”应附同类服务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10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代理商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10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制造商、外购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和电子版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并编制目录,且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等字样。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为方便开标、评标,规定如下:
4.1.1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封装在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副本”字样。
4.1.2投标文件电子版(含电子标书及投标报价表的U盘,注意必须为U盘)单独密封,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U盘上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U盘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予退还。
4.1.3上述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加盖具有“密封”字样的密封章。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2.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章第3.4.2项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本章第4.1款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4)未按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时间内递交的;
(5)未按本章第4.2.4项规定出示相应原件的。
4.3 投标人须提供的相关原件资料
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投标人须提供以下原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代码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以上原件资料单独装袋并列明清单备查。因特殊原因(1)(2)(3)项原件确实无法提供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原件资料将导致无效投标。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确认单。
4.3.2投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拆封唱标。
(3)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制作开标记录,投标人、招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相关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效力。
(4)开标会议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比例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零小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西铁段办〔2022〕69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首次招标公告期止,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8.2 不再招标
按本章8.1款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照《零小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西铁段办〔2022〕69号)文件相关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按照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9.6 异议和投诉
9.6.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异议涉及事项情况复杂,需调查取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招标人将通知异议人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异议涉及事项情况复杂,需调查取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招标人将通知异议人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异议应通过书面的异议函件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异议请求及主张;
⑤异议人为采购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⑥异议函件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9.6.2投诉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西安供电段招标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2325155)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招标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9.6.1项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异议和异议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9.6.3异议人或投诉人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就已处理事项反复异议或投诉等干扰公开采购秩序行为的, 将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