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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8号线北延段工程(滘心~广州北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点击:351   更新时间:2023-3-28  

 

穗环管影〔2023〕3号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8号线北延段工程(滘心~广州北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8号线北延段工程(滘心~广州北站)(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101-440100-04-01-659709)线路长约20.7km,为全地下敷设线路,线路途经白云区、花都区,起于运营地铁八号线滘心站,主要沿现状的凤翔路、环镇西路、环镇东路、夏花三路、广花公路、华南路行进,共设站11座,其中换乘站5座。本工程设雅瑶车辆段一座。采用6辆编组A型车,滘心~江府段最高设计时速80km/h,江府~广州北站段最高设计时速100km/h。




项目投资估算236.85亿元,环保投资约16106万元。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建设噪声及振动治理、生态防护、环境监理等措施或设施。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落实设计和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和减缓。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严格控制沿线两侧噪声和振动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各车站明挖路段及临近住宅区、学校、机关单位等敏感点路段按要求采取封闭施工、设置临时隔音围护结构和声屏障等防护措施。施工期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


(三)加强振动污染防治。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及评价标准》(DBJ/T15-220-2021)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确保沿线环境敏感点运营期振动环境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室内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2009)要求。


(四)加强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及车辆段的噪声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布局,采取消声、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边界噪声满足《报告书》有关要求。运营期,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


(五)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材料堆场等临时施工设施;严禁向水源保护区倾倒、排放污水、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施工过程中,定期对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六)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按照“边施工边修复”的生态保护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设计,合理划定施工线路,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树木保护工作,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尽快恢复施工占用区域周边交通和植被,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七)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禁止在花都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设置永久或临时地面工程,在隧道下穿施工期间按要求设置水质水位监测断面,落实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群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处、信访处、应急处,白云分局、花都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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