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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19
10月18日,记者在济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共九章六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与服务、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六十五条。
该条例总则规范了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将“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
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保泉、规范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
据了解,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而城市轨道交通指的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导轨式胶轮、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该条例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济南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保障方面,该条例明确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同时对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外,该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和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